清丰县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清丰县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 施 方 案

为更好满足农民群众农业生产购机需求,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根据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豫农机计文〔2018〕29号)要求,结合台前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基本要求,提高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乡镇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资金规模

    2018年分配台前县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538万元。

三、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台前县工商质监部门注册登记的)(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培育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购机者申请补贴额度较大时,根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由台前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资金分配使用。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管理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机具更新可在机具报废之前或者同时进行操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河南省农机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机管文〔2012〕118号)和本年度工作要求执行。

四、补贴机具种类、资质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四优四化”发展等支农重点工作,我县在省补贴范围内选择14大类26个小类53个品目机具列入补贴范围(见附件)。

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残膜回收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以及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控制在30%上下浮动。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购买补贴机具。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全额税务通用机打发票、产品合格证书,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机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销售价格等信息。

产销企业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双方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购买的补贴机具应为列入当年补贴机具信息表内的产品,凡购买非补贴机具造成无法申请补贴的责任由购机者自行承担。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人身份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到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要实地调查核实经营情况)。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三)受理审核县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登陆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信息,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审核”字样。申请补贴时,购机者身份证、“银行卡”账户姓名必须一致,如不一致不予受理。

    购机者在申请补贴资金时,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四)验机具信息公示。对辅助管理系统内已上传的补贴机具信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核实(已办理牌证一并核验和带机办理已核验的机具不再核实),核实无误后由核实人在《台前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表》上签字。随后打印《台前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示表》,进行公示。

(五)补贴资金兑付。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由财政部门分期分批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补贴实行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确因急需,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按当年补贴标准执行;当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有的补,没有的不补)。

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上年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在台前网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和台前县掌上农机补贴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如发现产销企业涉嫌骗补、套补、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将对其进行约谈,并暂停受理该企业在我县区域内经销产品的补贴申请,待调查核实结束后,视情况恢复其经营品牌享受补贴的权力。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将已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向农机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购机者如违反承诺书规定,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将被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诚信黑名单,以后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