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
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濮政〔2017〕56号文件精神.
流浪乞讨救助对象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寻亲不遇、务工不着及临时陷入困境流落街头等特殊困难群体。
救助返乡:受助人员的返回救助。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购票资助返乡。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其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救助管理站应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拒不接回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护送交至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