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民政局 清丰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办)民政所、财政所:
按照《濮阳市民政局 濮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濮民〔2024〕3号)要求,经县政府十六届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4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 455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322.5元(A类每人每月400元;
B类每人每月340元;C类每人每月2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27.5元(A类每人每月
300元;B类每人每月210元;C类每人每月180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1.3倍,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38.5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591.5元,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670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分为三档,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600元、300元、90元;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社会散居孤儿和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为1065元、146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同步予以调整。
上述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