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一条:覆盖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一)具有我县户籍的农村居民;
(二)具有我县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特殊人员缴费补贴。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县级政府给予补贴(其中的大中专学生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在每年10月1日前,县级民政部门将实有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直接拨付到医保经办机构设立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余部分由其个人缴付。在每年10月1日前,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程序,将补贴参保资金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账户。在每年12月31日前,医保经办机构全额收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负担费用。
第三条 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
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由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出生次年的医保费。9至12月出生的新生儿,应于出生次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出生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四条 医保年度解释。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参保变更。参保居民在市内各县区之间户口迁移的,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后,在转入地缴纳次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原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同时享受转出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底为止。
参保居民户口迁移出我市、市外转学或退学的,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或退保手续。已进入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个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再退还,可继续享受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底为止,但不得重复享受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已进入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个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再退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可以继续享受转出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最长不超过当年底且不可重复享受。
参保居民在港澳台或出国定居、参军或死亡的,按规定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已进入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个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再退还。
第六条 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下同)。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参照我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是指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要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实现病种统一、待遇统一、流程统一。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疾病谱的变化,逐步增加保障病种。具体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 200 | 200-800元75% 800元以上90%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 400 | 400-2000元63% 2000元以上83%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 600 | 600-4000元55% 4000元以上75% |
三级医院 | 1200 | 1200-4500元50% 4500元以上70% |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 600 |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
三级医院 | 2000 |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
省外 | 2000 |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参保居民在市级及其以下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院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14周岁及其以下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医保自然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应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作为过渡性措施,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参保居民因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